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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殇:巧取豪夺的“庙产兴学”

佛殇:巧取豪夺的“庙产兴学”

佛殇:巧取豪夺的“庙产兴学”




 (转载自 凤凰网 20091229日)


  印度的原始佛教并没有聚居一处、自耕自食的风气。相反的,僧众云游四方受供养,也不聚居一处,仅有结“夏安居”时例外。至今在南传佛教(亦称上座部佛教)盛行处,仍有僧侣挨家挨户乞食的风气。
  但是在中国,并不能接受僧侣受供养的习惯,反而认为只有乞丐才行乞讨之事。是故中国僧侣渐渐增多后,经济来源成了一大难题。禅门名言:“马祖创丛林,百丈立清规”,百丈清规标志着中国传统以农为本思想在佛教内部的确立。
  佛教进入中国后,传统知识分子对佛教的攻讦主要集中在“沙门不礼王者”以及“不事生产”两方面,针对后一项批评,中国僧侣开始自耕自食,中国最初倡导和尚作劳务的是四祖道信。
  但是,在戒律中有禁“自手掘地”、“自手绩纺”的戒(违者犯单堕戒,并且比丘也不应教他人如何种地),而据虚云禅师的说法是,这两项皆是遮戒,犯者可以忏悔。“当日印度社会乞食乞衣,一心修道,若自己营谋衣食,便招世讥嫌。《五分律》中佛说:‘虽我所制,于余方不为清静者,则不应用。虽非我所制,于余方必应行者,不得不行’”。
  魏晋南北朝时北方名僧道安、法显有亲自种稻、刈稻的记载,既然僧人亲自下田,若向一般平民承租田地总是不便,所以诸护法、长老便施舍田地以赡养寺僧;再者虚云禅师认为:“行菩萨道六波罗蜜,以布施波罗蜜为首,布施有财施、法施、无畏施,又分净施、不净施。净施者,不求世间名誉福利等报,但为资助出世之善根,以清净心而布施,不净施谓以妄心求福报而行布施。”
  再据《地藏菩萨本愿经》<校量布施功德缘品第十>所载:
  佛告地藏菩萨:南阎浮提有诸国王、宰辅、大臣、大长者、大剎利、大婆罗门等。若遇最下贫穷乃至癃残瘖哑聋痴无目,如是种种不完具者,是大国王等欲布施时,若能具大慈悲、下心含笑、亲手遍布施,或使人施,软言慰喻。是国王等所获福利如布施百恒河沙佛功德之利。何以故,缘是国王等于是最贫贱辈及不完具者发大慈心。是故福利有如此报,百千生中常得七宝具足,何况衣食受用。复次地藏,若未来世有诸国王至婆罗门等,遇佛塔寺或佛形像乃至菩萨、声闻、辟支佛像,躬自营办供养、布施。是国王等当得三劫为帝释身受胜妙乐,若能以此布施福利回向法界,是大国王等于十劫中常为大梵天王。
  笔者摘录此段经文,主要说明佛经中对布施的功德有如许赞叹,另外对于布施所应持的心态也做了详尽的说明,而布施乃是以己财施舍给众生,财出己身,也是六波罗蜜中最易做到的项目。不论施主是净施或不净施,总之寺院就在官方、民间不断的供养下,再加上某些具商业长才的僧人经营寺产有方,将盈余继续购买田产,于是寺产逐渐增加,也成了各方觊觎的目标。清末民初的寺院以佛事、香油钱、田地维持生活开销。佛事、香油钱、田地,在经济上的重要性,视寺院类型、规模大小及所在地点而有所不同。
  托钵与化缘在中国僧侣中比较少见,也不是寺庙固定的收入,化缘通常为了某一个特定目的,例如兴建寺庙建筑。香客及朝山者的献金也是少数,最主要的收入还是来自佃租。而僧人虽然有“出坡”的规定,不过似乎大都以雇工代耕的方式为之。在江苏金山寺、栖霞山、扬州高旻寺的例子里,说明寺院的经济大部分来自土地,规模越大的寺院越是如此,所以寺产一旦挪做他用,僧人马上陷入无米为炊的窘境,.全国闻名的十方大丛林,由于行脚参访的游方僧多,必须有较固定的收入维持开销,佛教不少寺庙具有丰厚的资产,如镇江金山寺有良田万亩,常州天宁寺有记载的寺田即达8500亩。而各地寺院的经济情况,倚赖土地田租收入最深的应当是常州天宁寺,该寺约有一千人共食。没收庙产之举早在乾隆朝即有。上谕将僧人所需粮食计算除外,其余庙产归公,留为地方养济穷民之用。
  清末首先主张庙产兴学的提倡者乃是康有为(18581927),他在光绪二十四年(1898)五月二十二日的一封奏折上说:“查中国民俗,惑于鬼神,淫祠遍于天下。以臣广东论之,每乡必有数庙,庙必有公产。若改诸庙为学堂,以公产为公费,上法三代,旁采泰西,责令民人子弟,年至六岁者,皆必入小学读书……若此则人人知学,学堂遍地,不独教化易成,亦且风气遍开。”建议将各地淫祠废除改为学堂。光绪帝接受建议,下令民间寺庙不在祀典之内者,改为学堂。不过康有为的目的是想把儒家宗教化,把孔教变成类似西方基督教的国教,在全国各地普设孔庙让人民祭拜,重点在毁去淫祠,之后要改建为学校或孔庙皆可。不过康有为所言的淫祠是不包括佛寺的,他在自编年谱里提到:“意以佛寺不在淫祠之列,不意地方无赖,藉端扰挟,此则非当时意料所及矣。”只是他的建议让地方上有心攘夺寺产的人有了借口而已。
  维新思想家陈炽也说:“各省丛林、道院,藏污纳垢,坐拥厚资,徒为济恶之具。有犯案者,宜将田宅一律查封,改为学校,僧道还俗,愿入学者亦听之。一转移间,而正学兴,异端绌宏治化,毓贤才,不必有沙汰禁革之文,而已收经正民兴之效。” 
  继之由张之洞(1837——1909)为首的儒家知识分子为了抵抗西方文化的冲击,以广设学堂、兴复儒教为良方,竟连带也使佛教遭受池鱼之殃。张之洞其人一生以经营八表自矢,以维护名教纲常自任,可确信是中国文化道统的捍卫者。最有组织,也最有影响力的寺产兴学主张,当推光绪二十四(1898)年他在湖广总督任上提出的三万余字《劝学篇》,洋洋洒洒痛陈改革自强之道,但据现今研究,其提出背景是为了“绝康梁并以谢天下”,也就是与维新派撇清关系。这一年也是“戊戌变法”失败之时,据《清史稿》记载:“二十四年,政变作,之洞先着《劝学篇》以见意,得免议。”,其本意是中体西用、尊孔攘夷。后蒙光绪帝嘉奖并谕军机处对各省督抚学政各颁《劝学篇》一部,但是在<设学第三>章,提出了以下建议:
  1、天下寺观何止数万,……皆有田产,其物业皆由布施而来,若改作学堂,则屋宇田产悉具,此役权宜且简易之策也。
  2、府县书院经费甚薄……可以佛道寺观改为之……其物业皆由布施而来,若改作学堂则屋宇田产悉具。
  3、每一县之寺观取什之七以改学堂学,留什之三以处僧道。其改为学堂之田产学堂用其七,僧道仍食其三,计其田产所值,奏明朝廷旌奖。……如此则万学可一朝而起也。
  4、若各省荐绅先生以兴起其乡学堂为急者,当体察本县寺观情形,联名上请于朝诏。
  据张之洞前后文本意在于广设学堂,拣选优才出洋,而国力无以负担数以万计的学堂,于是打起寺观田产的主意,并且乐观的认为寺观当无反对之理。他提出了两点辩护:
  1、佛道二氏已衰微,佛教际末法中半之运,道教亦有其鬼不神之忧,二氏全赖儒教兴,则能存。
  2、一切为公。他提出佛教的三武法难全都是政府为了税收的问题而引起,今则为地方育才,又有旌奖,公也。
  笔者认为寺观之田产既非巧取豪夺而来,何能强制征收?且挪用为学堂后,仅有空头旌奖而无实质补偿,显然是要寺方吃闷亏。再者寺观田产虽多,其实倚之为生的僧侣亦多,并非如一般的乡绅地主,以众多田产供一人挥霍之用。同样在乡间拥有广大田地的仕绅,张之洞为何不呼吁这些有功名的大人先生们为兴学而捐土地?而文中所说荐绅先生,后来果然凭借兴学之名义强占寺观地产。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,连将寺院及其财产转用到教育的说法都不成立,更进一步把寺院和僧侣当作是对新社会有害无用之物,进而把僧侣驱逐,将寺院公用化。
  《劝学篇》中还提到:“外国的学校亦有宗教这门学问。中国的经书就是中国的宗教。如果在学校不讲习经书的话,尧.舜.禹.汤.武.周公.孔子的道就会废绝,中国必定无法立国。”接受儒教古典教育引导的知识分子,将儒教以外的宗教视为无用、邪教,应该去排除它。对《劝学篇》有共鸣而持续庙产兴学的知识分子亦如此认为。
  《劝学篇》据说发行了百万本,三年后又有英译本流传,自清末到民国都继承着这种“庙产兴学”的主张。释东初法师则认为庙产兴学运动之导火线在于变法维新,后虽因戊戌变法失败而停止,但庚子条约后,慈禧太后亦觉非改革图强不足以自存,故改革图强风声再起。但归根究底,还是在于僧人的无力反抗以及寺产的逐年增加。牧田谛亮于关于清末以后的庙产兴学一文中提到宁波七塔寺的例子:“七塔寺于光绪二年(1874)有田十三亩,宅地十八亩,以寺门经营维持的剩余资产,逐年努力地购买土地……约五十年后(1936)增加到田六百一十三亩、宅地三十亩、山林一百八十亩,这是中国佛教教团寺门维持方法的通例,然而在这个寺,曾经有三百个和尚在此和睦地生活。”所以平均每个和尚所拥有的耕地大约二亩,山林0.6亩,相对于同时期江苏地区每个农民生活最低限度6.5亩而言,大约只有一半。所以守清规的和尚,实际生活是很清苦的,特别是在所谓的模范寺院里(例如:扬州高旻寺、宁波天童寺),由这些寺院所流传下来的规约,可看得出其规定的繁琐与严谨。所谓:“规矩越紧,住人越多,规矩越松,越无人住”,一方面是因为严格守规矩的寺院容易吸引信徒的布施,另一方面,僧人聚居的丛林,确实也需要严格的规矩来约束团体生活。
  圆瑛法师在民国初年接任宁波接待寺方丈时,对于寺产的看法:“寺院斋粮,为大众慧命所寄;产业契券,乃常住根据攸关。每见丛林斋粮阙如,不能安众行道;田地契券遗失,以致与世纷争。二者皆取败之由,非兴盛之象。……清查田亩,取赎旧业,仍恐年久,或被盗卖,或将遗失,无从考核,故立斯簿(契簿),与契券分存,庶免常住失其根据。”文中说的很清楚,由于寺院败落,田契散失,所以寺产被侵占。
  第二次寺产兴学运动则于民国二年展开。
  民国成立后,临时约法规定信仰宗教之自由,但袁世凯就任大总统后,颁布一系列尊孔命令,自1913年六月《大总统发布尊崇孔圣令》起,至1915年一月《教育部拟似提倡忠孝节义施行方法呈并大总统批令》止,袁世凯的目的在于企图产生一个新的神圣性,一个企图继承清王朝的封建制度,但袁世凯倒没有明目张胆的定孔教为国教。洪宪帝制垮台后,由于各地军阀混战,为了巩固自己势力,不断扩张军力,军队多而无营房驻扎,自然寺院、庙宇就成了解决兵士住宿问题的妙法,于是侵占寺产又多了一个军队势力。而在中央政府无约束力的情况下,各地抢夺寺产的情形更加恶化。
  民国二年(1913)六月内务部公布“寺庙管理暂行规则”,民国四年(1915)公布的“管理寺庙条令”,公然取消“中华佛教总会”,规定寺庙财产由住持管理,不得抵押或处分,遇有公益事业之必要不在此限,并将寺庙主持的管理由当地长官主管。将寺庙财产置于地方官吏管理下。这倒是为地方土豪劣绅与官方勾结谋夺寺产开了方便之门。
  民国十一年(1922)的反宗教运动以及扫除迷信的风潮下,民国十七年(1928)内政部公布“神祠存废标准”,地方政府彻底执行,但某些地区则将矛头针对佛教,北平地区甚至成立破除迷信会,勒令僧尼改业,不准举行诵经法会,在纷扰中又一次规模浩大的“庙产兴学运动”于民国十七 ̄二十年(1928- 1931)展开,事件的起因乃当时内政部由有“基督部长”之称的薛笃弼(18921973)主事,有改革佛教僧寺为学校之议,并制订“管理寺庙条例”二十一条,规定应组成委员会管理寺产,但寺中僧侣不得过委员半数,且应依一定比例将寺产提拨作为开办社会福利以及教育设施之用。后于民国十八年(1929)五月二十五日立法院公布“监督寺庙条例”十三条,仅针对汉族佛教,不及于其它宗教,且不适用于边疆。而南京中央大学“基督教授”邰爽秋(18961976)亦有庙产兴学的具体方案,并于报章撰文大力鼓吹,同时组织庙产兴学促进委员会。这次运动结合政治与学术的力量,亦欲置佛教于死地,背后的意义似乎是基督教向佛教宣战,令人不可解的是反基督运动在前此不久于北京召开,后才慢慢平息,何以基督教徒要反对佛教徒?笔者以为反基督教运动,其实是五四运动的余绪,主要是反对基督教代表的帝国主义的侵略。而冯、薛、邰等人也只是借着基督教的名义,觊觎寺产。佛教界在太虚、仁山以及诸多法师、护法的全力奔走下,费尽九牛二虎之力,方才平息此次风潮,对日战争的展开则对寺院经济起了更大的影响,在此笔者不拟论及。
  结论:“寺产兴学”运动表面上冠冕堂皇,乃是为了教育或开办社会救济事业,但是其手段却是通过诏书或法令,巧取豪夺寺院的财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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